<当事人越南女性a的立场>

 

昨天,大法院判决结束之后,我马上接到了保护所所长打来的电话。保护所老师们向我说明了大法院判决的具体结果。当时的我除了说“谢谢“以外一个词语也想不起来了。

 

由于长期的诉讼,我在精神上承受了很大的压力。期间,我晚上睡不着觉,童年时期遭受到的性侵和来自公公的性暴力总是出现在脑海里,挥之不去,导致我晚上经常做恶梦。

 

我从小就没有家庭温暖,没有接受过父母之爱。和丈夫的结合让我对新的生活充满了希望。但是来到韩国招到公公的性暴力以后丈夫对我就掉头不理了。在我徘徊于性暴力痛苦之中时接到了丈夫提出的‘婚姻无效’诉讼。害怕与恐惧,无法理解丈夫对我的态度,我所想象的夫妻是互相理解呵护对方的痛苦之处。但是丈夫误会我认为我只是为了钱为了来韩国所以利用他欺骗他,丈夫的所想所为太让我震惊了。

 

遭受公公的性暴力,接受‘婚姻无效’的判决回到越南的话我一个人肯定承受不了那痛苦极致的结果,因为越南也不但没有安慰我帮助我的人反而会受到世间的歧视。我真的没有信心接受这些结果太可怕了,不知道为什么不好的事情总是发生在我的身上。

 

昨天我等着高级法院的判决时正发着高烧但也没去医院揪着心一直等到判决结果。坐立不安的祈祷上帝给予一个公正的判决。

 

此次判决对于在恐惧中生活的我来说是公平的判决结果。这不仅是我个人的问题希望对于所有抱着和我问题相似(儿童时期遭受过性暴力的经历)女性们起到积极的影响。不再让过往性暴力的痛苦影响到现在及未来的生活。

 

高级法院的法官,律师,保护中心的老师,移居女性人权中心, 全国移居女性保护中心,女性团体及有关机关人士在为了取得公正的判决而付出的努力,谢谢你们的帮助,不知道除了 ”谢谢“ 还有什么词能来代表我对你们的感激之心。

 

如果我能在这次诉讼中胜诉继续在韩国生活的话我会尽我一切力量来帮助像我一样处于困境之中的人,用健康幸福生活的面貌来报答帮助我鼓励我的人们。

 

谢谢!

 

2016年2月19日

 

 

 

※内容整理及翻译 : Le Thi Mai Thu (韩国移居女性人权中心 人权部长)

 

 

 

 

 

 

 

 

 

 

 

 

 

 

 

 

 

 

 

 

 

 

 

 

 

越南女性“儿童时期性暴力犯罪造成的生产经验为由的婚姻撤销”事件,热烈欢迎高级法院的‘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判决 !

 

 

最高人民法院(第3部 主审法官 김신)2016.02.18. 下午2点发布了关于‘儿童时期性暴力犯罪造成的生产经验为由的婚姻撤销’越南女性事件撤销原审判决(婚姻撤销,损害赔偿责任)发回全州地方法院‘合议庭’的决定。

 

高级法院的判决理由中,当事人成长过程中与个人意念无关的遭受到儿童性暴力迫害而引起的怀孕及生育经历纯属个人隐秘的领域之中,本质上属于当事人的个人私生活范畴,虽然社会传统观念期待当事人向第三者告知本人经历,但不能拿这一点来断定当事人(越南女性)是否应该接受责难。所以没有把生育经历告知和民法第816条第3号规定的‘婚姻撤销’事由不符,国际婚姻情况也是一样。同时也证明了韩国社会基本的常识和社会正义法的精神依然存在。

 

儿童性暴力犯罪引起的生育是特殊的生育经历,被告女性告知的义务与《宪法》保障个人人格权及个人信息自主决定权,保护隐私和自由的明显侵犯,而且与保护性暴力儿童是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宗旨内容相反。高级法院通过这次判决纠正了原审法庭对法理的误解。

 

厉往以来婚前生育经历为由的‘婚姻撤销’是从生物学的观点把生育的负担转移给女性,高级法院通过此次判决 提示了‘婚前生育经历’是否符合‘婚姻撤销’的新的指标。

 

国内案例中‘生育经验未告知’本身是符合‘婚姻撤销’的事由。但越南女性A某的事例是由于性暴力犯罪引起的生育,如果适用于‘婚姻撤销’的理由话,存在对性暴力受害者的惩罚性质。对此我们移居·女性团体强烈的提出抗议。尽管如此1审和2审法院的判决都是收纳了丈夫的请求‘婚姻撤销’及女性给予丈夫经济陪产费。为此支持受害女性的团体和有关部门联合共同律师团向高级法院提出了上诉。上诉结果高级法院驳回了2审判决。证明了性暴力被害者持有‘婚姻撤销’责任的1,2审结果是不正当的判决。

 

此案件另外值得瞩目的是,不能否认的是被害女性是儿童时期遭受绑架,强奸而生育,和韩国丈夫结婚后再次遭到公公的性暴力,遭受2次性暴力经历的被害者的事实。因公公的强奸使得女性的婚姻生活得以可怕的终了。我们不能接受性暴力经验,变相的诱发另一种痛苦的刑罚行为。

 

虽然此次判决只是针对越南女性,但判决结果影响极大。不光是单纯的生育经历而是由性暴力引发的生育经历时,高级法院认证了对于性暴力引起的生育经历持有不告知的权利。这是韩国社会之前没有过的判例所以此次判例将对所有女性们带来积极的影响,反应了女性人权的高等法院的‘撤销原判’判决期待全州高级法院积极接收。

 

2016年2月22日

 

 

韩国移民女性人权中心及全国20个移民·女性团体

 

 

<事件经过>

 

<2013年>

 

  • 2013年1月25日,“越南女性A被公公性暴力事件” 立案
  • 3月11日,性暴力事件第一次公判
  • 3月28日,性暴力事件第二次公判
  • 5月30日,性暴力事件确定判决

-公公(崔某)被判有期徒刑7年,并接受80小时的性暴力治疗项目,加害者的个人资料被公开10年

  • 6月13日,性暴力加害者提出抗诉
  • 8月28日, 被害者A的丈夫金某提出婚姻无效诉讼
  • 11月5日,性暴力事件加害者的抗诉被驳回

 

<2014年>

  • 2014年6月27日,被害者丈夫金某提出的婚姻无效诉讼一审判决
  • 判决结果:取消婚姻,被告(越南女性A)应赔偿丈夫8,000,000韩币
  • 7月23日,提出对“婚姻无效”的抗诉
  • 9月18日,韩国移居女性人权中心举办<对于“公公强奸”和“强迫结婚的婚姻无效”事件的法律会议>,并组成法律辩护团
  • 9月29日,一次辩论/集体旁听(韩国移居女性人权中心,全国移居女性庇护所协议会)
  • 10月13日,二次辩论/集体旁听(韩国移居女性人权中心,全国移居女性庇护所协议会)
  • 韩国移居女性人权中心和全北女性团体联合主办在全州地方法院前面的一人示威和集体旁听
  • 10月29日,明知大学儿童学科(儿童,家庭心理治疗专攻)的朴(부진)教授对被害女性进行心理咨询和心理检查
  • 11月5日, 明知大学儿童学科(儿童,家庭心理治疗专业)朴(부진)教授向法院提出意见书,并要求被害女性由于性暴力和婚姻无效诉讼事件遭受打击,所以及时需要心理治疗
  • 10月31日 – 11月12日, 请愿书签名运动

(2,419名:韩国人 1,879名/外国人 540名)

  • 11月17日, 三次辩论,就于移居女性的婚姻取消的不当判决结果,全国移居/女性团体召集了记者会。
  • 12月15日, 四次辩论/ 集体旁听(韩国移居女性人权中心,全国移居女性庇护所协议会)

 

<2015年>

  • 1月19日,二审判决
  • 取消婚姻,被告(越南女性A)应赔偿丈夫3,000,000韩币
  • 2月19日,大法院抗诉
  • 3月5日,就<因儿童性暴力引发的出产经验和婚姻取消-法律争端和课题>话题举办讨论会(17个女性/移居/法律 等团体共同举办。

主管:国会议员 진선미, 韩国移居女性人权中心,韩国性暴力咨询所)

 

<2016年>

  • 2月18日,大法院判决 “撤销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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